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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告訴權可以拋棄?別傻傻被騙啦】


  蘇律師開剖新聞,提醒大家別誤入陷阱,這邊先告訴大家結論, ★告訴權是無法拋棄的★。   日前民視發表聲明,縱使沒有授權合約,也不會再追究系統業者的侵權責任;而這樣的說法在車禍和解時也頗為常見,沒錯,就是【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】這句話。 正所謂內行人看門道,外行人只能被擺了一道,這樣的做法很有可能是個陷阱。   這牽涉到【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】這件事情,也就是說就算是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權仍要等到六個月後才會消滅,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需等待追訴期屆滿,方無法追訴,但無論如何都無法提早拋棄,這與民事請求權有很大的不同。←←←(筆記)   因此,縱使雙方在和解書上載明放棄、拋棄刑事告訴權利,對方仍能夠對你提出刑事告訴,所以千萬要注意。 迷之音:那請問蘇律師有無解套方法呢? 一、 契約上除了載明放棄告訴權外,還應該載明如有刑事告訴之發生,亦不追究任何刑事責任,並同意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;或同意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,這樣對於你有雙重保障。 二、 又或者用更一勞永逸的方式,也就是同時準備告訴狀與撤告狀,並同時遞給檢察官,這樣就會有告了又撤告的法律效果,對方也不能就同一件事再告一次。 當然啦,一般人是不會這樣出爾反爾,但行走江湖哪有人不挨刀,總是要多點武器保障自己阿~ #刑事告訴權跟繼承權一樣不能預先拋棄阿 #賠完錢又被告只能哭哭 #反正重點就是要找蘇律師啦 #電話請打096030092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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